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前些年,內地一些「有錢人」、「有權人」被判刑後,往往會千方百計「花錢買刑」、「以權贖身」。如今,這一徇私舞弊之風或將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昨日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新增對判決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
遏制徇私舞弊歪風
最高法出台的這一《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減刑、假釋原本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積極改造罪犯的一種獎勵性措施,但前些年卻成為「有錢人」、「有權人」隱秘的「越獄通道」。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昨日在發佈會上指出,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公信損害巨大,影響惡劣。
據介紹,此次新出台的《規定》進一步統一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同時,新《規定》還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作出了從嚴規定。上述幾類犯罪不僅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在認定減刑的基本條件上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明確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此外,新《規定》還新增了對判決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