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 證監會與港交所(0388)聯合提出的「上市監管」改革,諮詢期將於本周五結束。金發局昨刊發報告作回應,認為兩間監管機構應更清楚說出監管的目的,又建議證監會釐清其執行人員於上市監管委員會(LRC)和上市政策委員會(LPC)的角色。
證監應釐清在兩新委會角色
證監會原本希望借今次提出的改革,改善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但有不少業界反對改革。
金發局在9月的回應中,已提出了多項建議,包括證監會與港交所應更清楚說明諮詢文件的監管目的,以及應釐清證監會人員,於新成立的上市監管委員會和上市政策委員會之角色。
金管局昨日再次建議,除了成立新的上市監管委員會外,其實也可在現有的上市委員會內,加入兩名證監會行政人員,以旁聽形式去參與上市委員會會議,即使上市委員會遭到挑戰,也能維護監管機構的權威。金發局相信,此做法同樣可達至諮詢文件有關提高效率的設想。
行政總裁不應成LPC當然成員
金發局又認為,證監會行政總裁不應成為上市政策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上市政策委員會成員應由收購合併委員會主席、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及高級董事、上市委員會主席及兩名副主席、港交所兩名非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組成,以令持份者的代表性更為平衡。
同時,評核上市部門職員表現的工作,應由上市部門主管負責,並徵詢上市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意見。上市部門主管的評核工作,也應由港交所行政總裁負責,並徵詢上市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意見,而上市政策委員會不應參與有關評核過程。
上市委會成員任期不應超兩年
此外,港交所董事會應加強在上市政策上扮演的角色,證監會及港交所亦應釐清上市委員會成員任期不應超過兩年,上市委員會主席任期亦最多只是四年。
目前本港的上市申請審批,由市場及專業人士組成,而獨立於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負責審批。諮詢文件就改善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提出建議,一般上市個案仍由上市委員會處理;性質複雜的上市個案,則由新設的6人上市監管委員會(LRC)審核。8人組成的上市政策委員會(LPC)則負責上市政策。在LRC和LPC的人員,證監會和交易所的代表數目相同。諮詢期原本為期三個月至9月中旬結束,然業界有不少反對聲音,其後諮詢期延長兩個月。其中上市公司商會堅決反對方案,認為與現時28人組成的上市委員會比較,8人的LPC明顯缺乏業界廣泛代表性、市場主導性和全面專業知識,要求撤回諮詢。
金發局就「上市監管」改革諮詢意見摘要
1、證監會與港交所應更清楚說出諮詢文件的監管目的
2、證監會應釐清其執行人員於上市監管委員會和上市政策委員會的角色
3、現有上市委員會可加入兩名證監會行政人員,以旁聽形式參與上市委員會會議
4、證監會行政總裁不應成為上市政策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5、評核上市部職員表現的工作,應由上市部門主管負責
6、上市部門主管的評核工作,應由港交所行政總裁負責
7、港交所董事會應在上市政策上扮演更重要角色
製表:記者 周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