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與律政司再度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和羅冠聰的宣誓無效,要求法庭取消他們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政府強調是次法律程序沒有政治考慮,只是法律和執法的決定。人大釋法一錘定音,本港法庭尊重釋法的權威和效力,依法取消梁頌恆、游蕙禎兩名「港獨」分子的議員資格,彰顯法治精神,維護了基本法權威,維護了法官正義公正的形象,為特區政府處理宣誓風波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特區政府再向四名故意不依法宣誓的搞事者提出司法覆核,嚴正執法,堅決履行憲制責任,不容立法會淪為反中亂港的政治舞台,乃人心所向,無可挑戰。反對派負隅頑抗,抹黑政府的司法覆核,罔顧事實和法律,終究只是徒勞。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充分表明中央維護「一國兩制」的堅定決心,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堅定意志,得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擁護。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香港各界必須認真遵守並貫徹落實。此次本港法庭的判決,特別是高等法院上訴庭的裁決,正是從整體把握理解基本法第104條的立法精神,對梁游二人就職宣誓言行的性質進行分析,得出與人大釋法一致的結論,即取消二人議員資格是當然的法律後果,並且決不允許重誓。
更重要的是,法庭確認了釋法的權威及效力,承認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在港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法官的判決充分證明了釋法為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香港法院盡快作出正確判決,再次闡明基本法是香港政制的基石,強調了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在香港的至高地位。
梁游二人的宣誓司法覆核影響重大,備受各界關注,甚至引起國際輿論的注視。法庭判決再次證明本港的法官專業、客觀、理性,堅持以法律為審案準繩,不受外界干擾,不偏不倚、公正嚴明判案。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所指,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其中規定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而法官與法院一直恪守本分,以及會繼續落實香港基本法的憲制要求,並強調這是香港社會的重要基石,是恆久不變的法律根本原則,絕不會有所動搖變更。
香港是法治社會,尊重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立法會亦必須依法辦事。特區政府因應上訴庭就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的判決,跟進其他議員的宣誓,強調唯一的考慮是法律原則,沒有政治上的考慮。上訴庭已就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作出判決,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及執行基本法,並根據法庭的判案,對宣誓風波作出進一步的法律跟進行動。否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才是對香港法治最大的傷害。
立法會就職宣誓儀式上,除了梁游二人外,慢速宣讀誓詞的劉小麗、宣讀「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有意提高聲調採用疑問語氣的羅冠聰、在誓詞中「加料」的姚松炎以及宣誓時展示黃色雨傘的梁國雄,這些人的宣誓言行明顯不莊重、不真誠,並非真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毫無疑問與基本法第104條和人大釋法相抵觸。他們雖不像梁游二人那樣借宣誓明目張膽辱國播「獨」,但篡改誓言,散播不尊重國家、不尊重憲制的信息,與梁游同屬一丘之貉,均為不依法宣誓的行徑。
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梁游案的判詞中判斷宣誓是否有效的內容,對劉小麗等四人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法理充分,堅決運用釋法的利器,把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的搞事者送上法庭,由法庭依法檢視有關人等的宣誓是否有效,將無效者趕出議會,這樣做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程序公義,體現法治精神,是維護本港法治制度的必要之舉。
反對派知法犯法,違法宣誓,卻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政府再提司法覆核,反對派反攻倒算,抹黑政府濫用司法程序製造白色恐怖;污衊政府企圖推翻選舉結果、控制立法會。這些指控強詞奪理,顛倒是非,只是自欺欺人。根據「經濟通×晴報」聯合舉辦的民調顯示,有90%網民認為上訴庭的裁決合理,而針對所謂「關鍵否決權」的說法,有81%網民表示不認同。這說明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反對派混淆是非,砌詞狡辯,千方百計逃避法律責任,法理難容,更違背民意,不得人心。廣大市民絕對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把違法宣誓者送上法庭,通過法庭公平公正的判決,維護立法會的正常秩序,維護香港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