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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十項電騙酌情重罰

2016-12-21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騙犯罪團夥的;

4.在境外實施電騙的;

5.曾因電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二年內曾因電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資料來源:記者 劉凝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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