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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現金交易5萬人幣需上報

2016-12-3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偉昉)中國人民銀行昨發佈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個人與金融機構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人民幣,下同)降至5萬元,並規定外幣等值1萬美元或以上亦需申報,以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計算。

明年7月起實施新規定

換言之,金融機構應當申報以上金額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新規定將於明年7月1日實施。

有關金融機構除包括銀行、證券、基金公司外,今次適用範圍更擴大至「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人行有關負責人指,加強現金管理是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風險,而且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

除現金交易外,人行同時規定關於銀行轉賬,金融機構應當申報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即是說,自然人通過銀行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向境外匯款1萬美元,辦理業務的銀行需視為大額交易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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