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檢官網發佈消息稱,2月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
據悉,該檢察建議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該書面檢察意見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聶樹斌無罪。此意見得到了最高法的採納。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筆錄存重大瑕疵 不具證明力
檢察建議書顯示,最高檢作出上述「判斷」,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確定性,原審判決所採信的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力不足。屍體檢驗僅對頭皮進行了剝離,沒有對屍體進行全面解剖,屍檢報告認定「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缺乏依據。
作案工具來源不清,原審判決認定花上衣係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對於現場提取的花襯衣與聶樹斌辨認、隨案移送的花襯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問;聶樹斌供述偷拿花襯衣動機不合常理。
聶樹斌始終未供述出被害人攜帶鑰匙的情節。根據聶樹斌多次供述,並與被害人有過較長時間的近距離接觸,在被害人未帶其他物品、只穿一件連衣裙的情形下,卻無法供出該情節,致使認定聶樹斌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問。
原審判決所採信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證明力。據辨認筆錄記載,聶樹斌對被害人及花襯衣的辨認,是採取將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兩張女性照片等按順序排列進行辨認,但在案卷宗均無相應的照片附卷;對被害人自行車的辨認違反了混同原則,喪失了對被告人口供的印證作用。
證實聶樹斌實施強姦的證據嚴重不足。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實施強姦行為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任何證據予以證實。
聶樹斌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聶樹斌到案經過與原案缺乏直接關聯,確定其為疑犯缺乏充分證據;聶樹斌的有罪供述前後矛盾,說法不一。
基於以上六個方面的考量,最高檢認為,聶樹斌有罪供述的證明力較弱,可信度不高,且與物證、鑒定意見和辨認筆錄之間不能形成相互印證關係,原案的定罪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鎖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應當依法改判聶樹斌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