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粉嶺「名都」一名患有妄想症的普通話女導師,疑因投訴鄰居的噪音問題多年未獲解決,遷怒屋苑管理公司的女經理,趁着業主立案法團召開會議之際,向女經理淋潑通渠水,女經理嚴重燒傷,身旁一名男士亦被腐液濺中受傷。躁婦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名,法官昨指事件禍及兩名無辜市民,要就創傷後遺症畢生受苦,重判被告入獄8年以收阻嚇。
被告張琼(48歲),2015年5月被捕後一直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及後診斷出患有妄想症,被告昨透過大律師向兩名受害人致以最深切歉意。
投訴噪音不果 遷怒物管職員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無疑是一宗悲劇,被告是一名對子女關懷備至的好媽媽,案發時丈夫不幸患上鼻咽癌,令她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為了樓上噪音問題,她自2011年即開始向屋苑管理公司投訴,前後報了35次警,更為此暫時搬屋,事隔多年噪音問題仍未解決,被告受到自身病情影響竟遷怒管理公司職員,找機會報復洩忿。
法官坦言事件令兩名受害人一生痛苦,根據兩人創傷報告,遇襲姓李女經理身上有三成皮膚嚴重燒傷,除了要承受5次植皮手術的痛苦,面上和身上也留下明顯疤痕,出院後仍要持續接受激光治療,創傷後遺症令她無法繼續到管理公司上班。至於被腐液濺傷的姓劉男傷者,身上有4%化學燒傷,同樣需要接受植皮手術,長期穿壓力衣,時常擔心旁人注視目光,生活備受影響。
法官強調,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行事有計劃,為了阻嚇同類罪行發生,要令犯事者三思而行,決定將量刑起點定為12年,因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實際入獄8年。
案發於2015年5月15日晚上8時,業主立案法團舉行會議時,被告要求法團主席處理其噪音投訴,但遭拒絕。被告到五金店買來一支通渠水,晚上9時半被告要求女經理離開會議室討論噪音問題,但遭拒絕,被告突向她淋潑通渠水,坐在她身旁的姓劉男士同被濺中。政府化驗師其後化驗,該支10毫升通渠水內含95%的硫酸,當時被告的手袋亦給燒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