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太陽花」22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相關要件,根據台灣相關法律,這7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6、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7、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資料來源:《聯合報》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太陽花」22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相關要件,根據台灣相關法律,這7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6、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7、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