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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無理覆核 賠訟費300萬

2017-05-11
■「珍惜群組」批評法援遭濫用,促政府嚴厲執法,維護法紀。 殷翔  攝■「珍惜群組」批評法援遭濫用,促政府嚴厲執法,維護法紀。 殷翔 攝

認梁振英無意讀漏「香港」 官指非忽略或拒誓拒受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被稱為「長洲覆核王」的市民郭卓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聲稱特首梁振英在就職宣誓時讀漏了「香港」兩字,並質疑其宣誓是否有效。高等法院今年1月開庭聆訊決定是否受理,至昨日終頒下判詞,表示拒絕受理有關的司法覆核,郭更須賠償訟費。郭早前透露,是次司法覆核未獲法援,故訟費要自行承擔。郭昨到庭領取判詞後透露,估計須承擔逾300萬元訟費,正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郭卓堅在申請司法覆核時指稱,梁振英在宣誓就職時,讀漏了「香港」兩個字,要求法庭頒令宣佈該次宣誓無效,梁無權就職特首。高院在駁回其申請的判詞中指,誓辭中有5個地方出現「香港」兩字,梁振英只是在其中一次讀漏,很大機會是大意,並非拒絕或忽略宣誓。

判詞續指,申請人自己也同意,梁振英當日宣誓時並非有意讀漏,很難說明特首宣誓時不依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及「人大釋法有追溯力」的說法、或是忽略或拒絕作出宣誓,故並無理據提出此司法覆核。

逾4年始「追究」 無充分理由

判詞強調,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只是要求特首重新宣誓,但現任特首的任期已快將完結,此司法覆核只會造成很小的實質影響。梁振英早於2012年宣誓出任特首,但郭卻在逾4年後才提出司法覆核,是嚴重延誤。法官認為,郭沒為延誤提供充分理由,憑此已可拒絕受理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郭曾解釋,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解釋基本法中有關宣誓的條文後,他才有理據證明梁於2012年的宣誓屬無效。惟法官並不認同,指在2004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宣誓案的裁決中,已列明宣誓應有的形式和內容,郭根本毋須留待釋法後,才提出申請要求梁振英重新宣誓。

對於訟費申請,法官認為是次申請司法覆核未有充分計劃,認為梁振英聘請大律師出庭反對是合理的,故下令郭支付對方訟費。

十年廿覆核 訟費市民畀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年近八旬,年輕時在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1989年前曾任職司法機構,至1996年退休並搬入長洲。2006年,他首次作出司法覆核,此後10年間,郭最少20次申請司法覆核,且每次均會申請法律援助,故無論司法覆核成敗,訟費最終都要由市民「埋單」,但早前的鉛水事件司法覆核,郭因未及獲批法援,法院亦不受理其覆核申請,郭須賠上50萬元堂費。

郭卓堅曾聲言,自己當上「覆核王」是為彰顯憲法公義,不會將政治立場帶入法庭,惟有傳媒追查發現,他與民主黨關係千絲萬縷,其屢次申請司法覆核有否政治目的令市民懷疑。

不過,郭強調自己非民主黨黨員,否認司法覆核有政治動機,又聲稱其官司多由民主黨律師代表,純粹因為大家稔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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