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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 捍衛法治維護公義

2017-08-15

社民連黃浩銘等13人,3年前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監禁。暴力衝擊立法會、挑戰警方,屬於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符合案情嚴重程度的刑罰。涉案示威者只判社會服務令,並無適當的懲戒和阻嚇作用,難免造成法治不彰的嚴重後果。律政司作為公眾利益的保護者,以案件的具體案情及定罪量刑為事實基準,以其他普通法國家類似的判例為參考,要求法庭作出具阻嚇力的判罰,是捍衛法治、維護公義的必要之舉,可以增強公眾對本港法治的信心。

立法會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象徵,反新東北發展衝擊事件當晚,有大批警員進駐立法會,以防不測。但是,示威者恃茪H多勢眾,在立法會門外進行大規模非法集會,更不理會警方警告,以暴力手段衝擊立法會,導致立法會公物損牷A多名立法會保安員受傷。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明顯漠視法紀、挑戰公共秩序,是對法治的嚴重踐踏。法庭只判違法示威者社會服務令,難免給社會帶來錯誤信號,令人以為就算衝擊立法會、違抗警方執法,也不用付出應有代價。

而且,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必須要有真誠悔意。但是,多名案中被告於判刑前已表示毫無悔意,即使要判監,亦不影響其想法。無論根據案件的嚴重性,還是被告對犯案是否有悔意,本案的被告均不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要求。

參照其他普通法系國家的類似案例及判罰,基本上只要被控非法集會、參與騷亂或襲警的任何一項罪名,刑罰一般在4個月至4年監禁不等。回看近年香港,衝擊立法會僅判社會服務令,其他類似案件,最重的刑罰不過監禁兩星期至四星期不等,並緩刑1年,總之就是不用監禁。對比國際上處理違反公眾安全和秩序事件的判決力度,香港明顯過於寬縱。法庭若不能透過判決彰顯本港尊重法治的核心價值,香港的法治優勢將會不斷被蠶食、損耗。

非法集會、縱火、襲警,都是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絕不容許以任何政治理由開脫,在證據確鑿情況下,應當受到符合案情嚴重程度的判刑。可惜,從反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到「佔中」期間發生的多宗罪行,都未得到足以體現罪案嚴重性的判罰,法律沒有起到足夠的懲戒作用,公眾擔憂以政治為目的違法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安定受到嚴重挑戰,後患無窮。

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提到:「律政司司長作為廣義上的公眾利益保衛者,可申請司法覆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律政司司長也有權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章)第81A(1)條亦有以下規定:「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因此,律政司從維護法治公義、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扮演好公眾利益保衛者的角色,責無旁貸,體現律政司嚴格依法辦事,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覆核,要求法庭處以監禁的判刑,向社會傳遞明確信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絕不縱容姑息暴力違法,違法絕不可能零代價,踐踏法治必然要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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