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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明年將試行

2017-12-18

香港文匯報訊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稱,通過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根據《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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