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澎湃新聞報道,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受訪時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符合放火罪加重犯規定
刑法中關於放火罪的規定,主要是第114條和第115條。其中,114條規定的放火罪是基本犯,115條規定的放火罪是結果加重犯。
彭新林解釋說,第114條的意思是實施了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造成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適用第115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適用的是刑法第115條。彭新林說,此案中,莫煥晶的危害後果極其嚴重,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符合刑法第115條結果加重犯規定,依法可以適用死刑。「正是如此,我認為一審判決基於莫放火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莫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彭新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