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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刑責類同燒國旗 案例證執法非苛

2018-03-18

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正式提上日程,特區政府建議的罰則與現行的國旗法相同,即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參考過去國旗法的經驗,遭檢控的案例不多,主要是有反對派中人公開在遊行示威活動上毀壞及塗污國旗。儘管有人屢犯侮辱國旗罪,但最多亦只被判入獄數個月。

根據特區現行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同樣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若以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年。

香港過往曾發生多宗侮辱國旗案。「社運」分子古思堯於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於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與區旗,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成,共判監9個月,上訴後獲減刑至4.5個月。

2015年7月,古思堯又在灣仔焚燒區旗,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被判即時入獄6星期。去年7月及10月與今年1月,他又涉及2項侮辱國旗和1項侮辱區旗罪,已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本月27日裁決。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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