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預託證券的發行機制若一旦出事,其所發行的預託證券便會失效,令很多基金不能持有預託證券作投資組合;
2. 發行預託證券的機構,其資本水平也有限,託管的規模不可能太大,這使得CDR的發行量受限;
3. 發行預託證券的機構會收取一定的託管費,使得其相較正股有一定溢價;
4. 來港作第二上市的股份發行額可以很龐大,也有利相關公司多次集資;
5. 第二上市的股份也屬正式股份,持股者可以在股份的第一上市地沽售,但預託證券只有其發行機構才獲承認,認受性有相當差距。
1. 預託證券的發行機制若一旦出事,其所發行的預託證券便會失效,令很多基金不能持有預託證券作投資組合;
2. 發行預託證券的機構,其資本水平也有限,託管的規模不可能太大,這使得CDR的發行量受限;
3. 發行預託證券的機構會收取一定的託管費,使得其相較正股有一定溢價;
4. 來港作第二上市的股份發行額可以很龐大,也有利相關公司多次集資;
5. 第二上市的股份也屬正式股份,持股者可以在股份的第一上市地沽售,但預託證券只有其發行機構才獲承認,認受性有相當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