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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無牴觸基本法

2018-04-07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再開會審議草案條文,政府派員出席回答議員提問。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再開會審議草案條文,政府派員出席回答議員提問。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執法 無損港人出入境自由權利

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經本周二流會後,昨日早上再開會審議草案條文。就反對派議員質疑條例草案牴觸基本法條文,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表示,政府已於本月4日上載文件回應議員質詢,並強調草案無牴觸任何基本法條文,「一地兩檢」安排沒有減損港人出入境和法律等方面受基本法保障的自由和權利,因為即使不是透過「一地兩檢」,任何旅客選擇進入內地、在任何內地口岸區,都要遵守內地法律。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黃惠沖在會上指出,在西九龍總站成立「內地口岸區」,並無減少市民的權利,草案一旦通過,將會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到時內地的執勤人員,將會根據香港的法律來港執行職務,在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執法,因此不會牴觸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即在香港的內地人員都須遵守香港法律的條文。

港法院審判權受規範

他強調,在「一地兩檢」的安排下,西九龍總站的「香港口岸區」和非口岸區屬於香港的管轄範圍,因此香港法律仍然適用於上述地方。

就有反對派議員質疑草案在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將牴觸基本法第八十條,即香港各級法院行使特區審判權的條文。黃惠沖指,各級法院的審判權可以受到法例規範,草案中亦有作出相關安排。

政府文件指出,立法會在考慮應否通過《條例草案》時,會一如立法會通過其他法律的做法,先從政策的目的考量,再參考《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再就《條例草案》的條文進行討論。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擁有自己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香港特區與內地相關部門透過商討、協調以及簽署《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可體現香港特區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且《合作安排》亦只能在《條例草案》在香港特區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才可在香港依法落實。

文件並強調,「內地口岸區」範圍內的地方,香港特區交予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去使用及行使管轄權。就該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等,將由雙方簽訂協議作出規定。

同時,「內地口岸區」的使用權、期限和費用等事宜,並不會影響「內地口岸區」內適用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因此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方面就有關事宜作商討,並不會影響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

在昨日會議上,有反對派議員提出,高鐵「一地兩檢」的運作,是將內地的司法管轄權,應用在香港「一地兩檢」口岸區內,為何簡述條文的詳題沒有提到這點。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回應指,因為深圳灣口岸法例,是定出一個新地方叫「香港口岸區」,並立法將法律放在這個口岸區;但西九龍總站「內地口岸區」,是將一個地方劃出來,視為並非香港境內,而是內地的範圍,所以不能處理在此範圍內所用的法律。

反對派糾纏條文用詞

有反對派議員則糾纏在有條文只提及「某範圍」或「某些目的」,質疑用詞「含混」及「不清晰」。律政司方面回應,在其他的法律理解上,有關用詞的用法一致。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政府官員多次指出,有關部分是簡述草案的重點,經過詳細考慮,認為現時的寫法適當。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今日繼續,議員將就草案發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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