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
1973年8月5日-20日:確定了「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32字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揭開了中國環保事業的序幕。
第二次
1983年12月31日-1984年1月7日:將環境保護確立為基本國策。制定了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方針。
第三次
1989年4月28日-5月1日: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深化環境監管,向環境污染宣戰,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第四次
1996年7月15日-17日:提出保護環境實質就是保護生產力,堅持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舉,全面推進環保工作。
第五次
2002年1月8日:提出環境保護是政府的重要職能,要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動員全社會做好這項工作。
第六次
2006年4月17日-18日:強調做好新形勢下的環保工作,加快實現三個轉變,即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並重;從環境保護滯後於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步;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
第七次
2011年12月20日-21日:提出堅持在發展重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提升生活質量,為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固本強基,為人民群眾提供清水天藍地幹凈的宜居安康環境。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