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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吸收虧損能力規則回應具建設性

2018-07-26

香港文匯報訊 金管局昨發表有關金融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規則的諮詢總結,指已仔細考慮全部收集所得的意見,金融管理專員的回應已列載在諮詢總結內,並已在擬備《規則》草擬本時作出適當改動。金管局意向就「規則」草擬本與業界展開諮詢,然後以《條例》下的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交《規則》草擬本,將在今年稍後時間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有關諮詢於今年1月17日至3月16日期間進行,諮詢期內共收到10份意見書,分別來自業界組織(本地及國際)、認可機構及金融市場基建。金管局指,有關諮詢文件所載建議的核心在於一旦倒閉會對香港金融體系構成風險的認可機構,應規定它們有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以在其陷入不再可持續經營狀況時,可以有秩序地倒閉。

收10意見書 無質疑基本原則

為此,規定認可機構維持充足吸收虧損能力是一項先決條件,以容許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業的處置機制當局有效地運用其於《條例》所設立的處置機制下的權力,以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減低公帑所受風險的方式,有秩序地管理日後一旦出現認可機構倒閉的情況。

金管局指,回應者就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提出具建設性意見。雖然有回應者尋求所載建議更清晰的詳情,沒有回應者質疑諮詢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則。

諮詢總結稱,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現行規劃假設, 待《吸收虧損能力規則》及《稅務 (吸收虧損能力 )(修 訂 )條例草案》生效後,會在2019年就總部設於非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旗下的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作出分類。金融管理專員的意向是該等實體將須在被列為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 (以適用者為準 )後3個月內,開始遵守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最低總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一致的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

認可機構須按時間表符規定

至於其他相關認可機構,金融管理專員會在2019年內定出首選處置策略,並會在2020年1月1日前作出處置實體及重要附屬公司的分類。根據諮詢文件建議的實施時間表,該等認可機構將須在分類作出後24個月內 (即 2022年1月1日前 )開始符合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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