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對葉清順等23人跨境電信詐騙案進行公開宣判。其中,葉清順等15名被告人為台灣地區居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間,葉清順夥同李霽財(另案處理)在馬來西亞吉隆坡投資組建兩個電信詐騙團夥,冒充電信部門或司法部門工作人員,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將資金轉入詐騙團夥賬號內,共計人民幣786萬餘元。此外,該團夥運行VOS網絡電話平台群撥語音電話實施詐騙,共計11.2萬人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清順等2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虛構事實,利用撥打電話等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葉清順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其餘22名被告人均以詐騙罪判處5年5個月至緩刑3年不等,並處罰金。
被告人家屬、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代表30餘人旁聽了宣判。
案件宣判後,承辦法官表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該案撥打詐騙電話的犯罪行為雖然發生在國外,但被害人均為中國大陸居民,被害人受騙後也是在大陸支付款項,而被害人支付行為是詐騙完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大陸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案件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