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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出台央企問責實施辦法

2018-07-31

香港文匯報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天發佈《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指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辦法規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在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辦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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