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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規定出台 滬倫通或12月開

2018-09-01
■中證監昨就滬倫通公開徵求意見,初步明確其運行及監管框架。 資料圖片■中證監昨就滬倫通公開徵求意見,初步明確其運行及監管框架。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中國證監會昨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存託憑證監管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初步明確滬倫通運行及監管框架。中證監明確: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境外存託憑證(GDR)的,發行價格按比例換算後原則上應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基礎股票收盤價均價的90%;中國存託憑證(CDR)存續期內的數量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核准的上限。業內預計,滬倫通最快3個月後開通。

公開徵求意見的監管規定共30條,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確CDR的發行審核制度;二是明確CDR跨境轉換的安排;三是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四是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五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責任。

滬倫通包括東、西兩個業務方向,東向業務指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託憑證(CDR),西向業務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倫交所掛牌境外存託憑證(GDR)。

A股公司可發GDR直接融資

為穩定起步,存託憑證(DR)的基礎證券僅限於股票,東向業務暫不允許倫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國境內市場通過新增股份發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資,而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則可通過發行GDR(包含新股)直接在英國市場融資。

在跨境轉換方面,滬倫通東西雙向業務都允許DR與基礎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轉換,證監會稱這是滬倫通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於市場自主調節DR供需,保持DR與基礎股票的價格聯動。

至於試點企業範圍,中證監表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為倫交所主板高級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規模應符合一定標準,其目的是選取在英國市場流動性較好,有較為廣泛投資者基礎的發行人參與東向業務,實現項目平穩起步GDR方向上,而倫交所方面則希望上交所主板市值規模達一定標準的公司發行GDR。

業內機構研究認為,滬倫通中東向的企業標的富時100指數或將成為倫交所發行GDR的核心股票池。富時100指數由來自倫交所最具代表性的100家公司組成。其成份股海外收入佔比較高,具有真正的全球資產配置價值。

個人投資者資產須逾500萬

在投資者門檻方面,監管規定提到,試點初期,機構投資者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的相關規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申請參與滬倫通下CDR投資。業內預計,試點初期滬倫通的投資者門檻將適用去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的專業投資者要求,即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專業投資者,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或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專業投資者。

對於滬深港通和滬倫通,上交所在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滬倫通採用存託憑證兩地市場互相掛牌模式。滬深港通是兩地的投資者互相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投資者」跨境,但產品仍在對方市場。而滬倫通是將對方市場的股票轉換成DR到本地市場掛牌交易,「產品」跨境,但投資者仍在本地市場。

上交所表示,目前已經完成滬倫通業務方案的制定,將盡快發佈業務規則,牽頭開展市場就緒準備工作,推進滬倫通項目早日落地。將推動倫交所優質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資型存託憑證,大力支持境內藍籌企業借助滬倫通業務渠道發行全球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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