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責任人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
香港文匯報訊 據國家藥監局網站消息,昨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人民幣,下同),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約合港幣103億元)。對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作出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此外,吉林省人民政府發佈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顯示,對於疫苗導致死亡的,將一次性賠償每人65萬元(約合港幣74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長春長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項違法事實:一是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製,再對勾兌合批後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三是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四是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製劑進行效價測定;五是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六是銷毀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七是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八是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毀硬盤等證據。
問題疫苗致死 人均賠付74萬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准字S20120016)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並處罰款1,203萬元。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吉林省人民政府發佈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顯示,接種問題疫苗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每人20萬元;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每人50萬元;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每人65萬元。
4直接主管 終身禁入市
證監會昨日發佈的消息則顯示,將依法從嚴懲處長生生物在資本市場上的違法行為。擬決定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俊芳等4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頂格處罰,同時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涉案當事人給予30萬元以下不等罰款,同時擬對張友奎等3名當事人採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在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稅務部門決定追繳長春長生自2017年度起因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而不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