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峯搶手機」案警方由拘捕許智峯到正式落案起訴已相隔超過5個月,雖未起訴最嚴重的「刑事毀壞」罪,但許面對的其他3宗控罪,最高監禁刑期可達5年。而立法會議員若被處監禁1個月以上,或喪失議員資格,另外許亦面對立法會調查委員會譴責調查,若最終報告認同要譴責,亦有機會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只要有下述其中一項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包括意圖犯罪;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被告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
「普通襲擊」來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條。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很廣泛,當纏擾者蓄意或魯莽地作出一些行為,令受害人擔心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便觸犯襲擊罪;另外就算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亦可構成普通襲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
至於「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譴責議案若通過 亦失議席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議員若觸犯刑事罪行,判監1個月以上,經在席議員三分二通過,就會被解除職務。若被判監3個月或以上,5年內不得參選。
另根據《區議會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民選議員當選後被裁定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亦即喪失議員資格。換言之,許亦有機會同時失去中西區區議員資格。
此外,立法會5月23日已通過由新民黨葉劉淑儀動議,譴責許的議案並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若最終報告認同要譴責,並交上大會經在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許一樣會喪失議席。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