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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佔中」搞手刑責 彰顯法治公義

2018-10-27

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有示威者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昨日有15人在高院判刑。其中最年長的答辯人判囚4個月,其餘答辯人被判緩刑,有11人需罰款1萬元至1.5萬元不等。違法「佔中」鼓吹「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煽動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有人受誤導鋌而走險,最終要付出法律代價。但是,策動「佔中」的所謂「有識之士」、主要搞手,玩弄法律,逃避制裁,有人至今逍遙法外,實在難平民憤。政府和司法機關必須追究「佔中」搞手的刑事責任,彰顯法治的公平公正公義。

「佔中」打開「違法達義」的潘朵拉魔盒,令香港陷入無法無天、暴力氾濫的半癱瘓狀態。當時有示威者連法庭禁制令都置若罔聞,香港良好法治遭受嚴重衝擊。身為「法律學者」的戴耀廷,當年搬弄法律、淡化「佔中」的違法後果。他曾公然聲稱,觸犯公安條例者,多數只被判罰1,500元,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就可以取消犯案記錄,「千五蚊一餐飯就無謚捸A再加埋有洗底條例,3年後又係一條好漢。呢個係低投資高回報,鰣輕銂夾民主好蚍謘C」正是被「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代價輕微的謬論洗腦,有人走上暴力違法的歪路。

如今,年逾70的街頭露宿者被監禁4個月,其他人即使判緩刑,也罰款過萬元,款額是戴耀廷所講的十倍!更重要的是,所有違法者都留下案底,當中大多數是年輕人,人生履歷烙下難以抹去的污點,日後恐怕連保安員也做不了。事實證明,戴耀廷指參與「佔中」、「違法達義」代價輕微,「違法的代價如同吃餐飯的費用」,根本是胡說八道,害人不淺。

令人不憤的是,黃之鋒也因「佔旺」違反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監3個月。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黃之鋒得到「特殊照顧」,有本港最資深的大律師替其辯護,以年紀尚輕、不是領導者等理由提出上訴,獲得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免受牢獄之苦;戴耀廷這個「佔中」的始作俑者,「佔中」結束距今4年有多,針對戴耀廷的檢控仍未進入司法程序,他可以優哉游哉,繼續在大學領取高額薪酬,以「學者」身份販賣變相的「違法達義」,甚至推銷「港獨」思潮,繼續誤導學生、荼毒公眾,給香港的安定繁榮埋下重大隱患。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曾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

法律界有句金科玉律:法治的公義要被看得見。受「違法達義」誤導的升斗市民,蔑視法庭而獲刑,固然咎由自取;黃之鋒、戴耀廷之流的「佔中」幕前搞手,還有李柱銘、黎智英等「佔中」幕後黑手,這些人才是「佔中」的禍首,是香港法治的最大破壞者,這些人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讓人看到的是雙重標準,是對香港法治的二次傷害。這些首惡者不被檢控和接受法庭審判,怎能讓人相信法治的公義、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律政司、法庭必須嚴正按照依法辦事的原則,將「佔中」的主要搞事者繩之以法,彰顯法治的一視同仁,犯法沒有不受制裁的特權,以示香港不容玩弄法律、胡作非為,讓人看到香港法治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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