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日前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更指稱「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憲法和基本法均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全面解釋權,本港終審法院也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釋法已成為「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致金身為資深法官,對釋法作出不盡不實、偏離法律和事實的評論,挑戰回歸後香港的憲制秩序,破壞法官和司法機構政治中立、不偏不倚的傳統,造成誤導公眾的惡劣影響。這一行為本身,確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傷害。
國家憲法第67條及基本法第158條,都明確指出,法律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67條,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必然不時在並非審理案件的情況下行使其釋法權,清楚說明釋法是人大常委會一項基本的權力。基本法第158條則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的法院就自治範圍內條款進行解釋。這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完全及絕對的解釋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是「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關係,主次十分鮮明,「授權者」怎麼可能「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
早在1999年的「劉港榕案」中,包括李國能在內的終審法院5名法官在判詞中一致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藉任何條款放棄該項權力或將之轉讓給法院,反而基本法第158條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授權範圍是有限制的。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憲法賦予,在基本法載明並獲本港終審法院認同,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之說,根本與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不相符。
回歸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只作了5次釋法,相當克制,而且每次釋法都發揮息疑止爭的效果,解決了靠本港內部難以解決的問題。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表示,香港社會須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全面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權力,強調這是「一國兩制」下法律的一部分。
的確,香港回歸後完成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政制架構、政治運作、法律制度、社會治理的憲制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權」、「釋法傷害香港法治」的謬論,不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的權威,也無視乃至挑戰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
香港是受到國際社會高度認同的法治社會,和所有成熟的法治體系一樣,香港的法官和司法機構向來不介入政治,尤其不對政治事件表態,以確保法官和司法機構的公信力,讓公眾信服法官和司法機構不帶政治偏見,以獨立、持平的方式判案,維護社會公平公義。包致金作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對關乎憲制、法治等問題,更應謹言慎行。他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問題作出偏離法律和事實的評論,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損害了法官的公信力和獨立性,打擊司法公義和法治精神,公眾難以接受,更絕對不希望同類事件再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