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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再次確認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憲制效力

2018-12-14

梁國雄等人早前就高鐵「一地兩檢」條例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詞裁定梁國雄等人敗訴。法官認為,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安排的決定與釋法無異,對於本港法院亦有約束力。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釋法享有憲制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早已獲得包括終審法院在內本港法院的確認。此次高院再次確認香港法院無權挑戰人大決定,是尊重國家憲制和維護法治的體現。面對現實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更有必要通過人大解釋基本法和作出依法決定,為香港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釋疑止爭,穩固憲制法律基礎。

按照國家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和法律的最高解釋權。香港基本法序言說明,憲法是制定基本法的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包括執法監督等多項法定權力,其經過法定程序作出的決定,雖然不是釋法,但同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都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行為和國家憲制秩序的一部分。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所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具有憲制性的法律地位,不可撼動。

終審法院在1999年審理「劉港榕案」和「吳嘉玲案」的判詞中,早已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的憲制地位作出清晰認同和肯定。2015年,高院拒絕受理前學聯成員梁麗幗就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提出的司法覆核,當時高院亦表明,香港法庭並無權決定人大決定在香港的法例下是否有效;申請人挑戰人大決定是否有效站不住腳。此次高院再次確認,人大作為最高立法者和最終釋法者,作出「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基本法的決定,對於本港法院亦有約束力。香港法院根本無權判斷人大的決定於香港法律底下是否有效。

本港法院一再肯定人大決定和釋法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法院不能挑戰,這是尊重香港的憲制秩序,體現依法辦事的基本原則。亦清晰顯示,梁國雄等人所謂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有釋法效力令法治進一步倒退的「擔心」,根本是無視及挑戰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不尊重人大決定的憲制權力和法律效力,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和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官指出,若將基本法理解為要禁止「一地兩檢」的安排,是無法正確理解基本法為一份「活文件」。法官的解釋,點明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對基本法作出與時俱進的解讀,符合香港發展需要和基本法立法初衷和原意,是強化而非摧毀香港的法治根基。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文件,在制定時不可能對「一地兩檢」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人大常委會作為基本法的立法者,根據立法原意,對「一地兩檢」作出最權威、最有利香港的決定,起到一錘定音的效果。高鐵已經通車、「一地兩檢」運作良好,為港人和遊客帶來便利,各項運作包括兩地出入境事務正常有序,事實已經並將繼續證明,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一地兩檢」決定,釐清了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了符合香港最大利益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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