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結束休假後在機場就UGL事件會見傳媒時表示,律政司內部自己決定是否作刑事檢控,根據律政司的專業法律判斷,不偏不倚、無畏無懼、一視同仁,不會因為某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或政治背景而因人而異。律政司具有獨立檢控權力,這是基於基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律政司決定不檢控UGL事件,是依據證據事實及法律,與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沒有關係。律政司向外尋求法律意見不是慣例和必須程序,反對派因為UGL事件當事人、前特首梁振英的身份地位而質疑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這是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的政治指控。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是本港法治的重要部分,對UGL事件繼續政治化地糾纏下去,不僅對當事人不公平,更是對香港法治的傷害、對良好社會氣氛的破壞,UGL事件應畫上句號。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檢控守則》規定,檢控人員須以廣大公眾的利益為依歸,但作為「秉行公義者」則獨立自主。律政司獨立檢控是履行憲制責任,在作一個刑事檢控的決定時,律政司有權作出獨立決定。
律政司今次決定對UGL事件不提檢控,證據不足是唯一考慮。UGL事件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在當中存在違法行為,英國、澳洲的執法機構都明確表示由於證據不足不會跟進事件,也沒有任何海外的機構或人士要對事件採取法律行動。本港廉署完成有關UGL事件的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振英提出檢控,足以證明梁振英清白。
一些人以以往涉及政府高官案件的檢控曾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為由,質疑此次律政司未有外尋法律意見的做法有問題。但外求獨立法律意見不是慣例,不是必須程序,正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所言:「我們能夠作這個檢控決定的時候,無利益衝突、無任何顯性的偏頗,為何要另外尋求一個法律意見?因為我們要卸責嗎?」律政司一貫政策是,只有當律政司內部無能力及沒有相關專長,或為求審慎以免予人偏袒或有利益衝突的觀感,才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目前香港有關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已足夠,特別是本港終審法院已經對有關罪行作出具絕對約束性的判決,此類判例有充分的參考作用,即使海外法律專家的意見亦無從改變。律政司依據專業法律判斷和證據事實處理UGL事件檢控,正是有擔當的表現,正是律政司檢控守則要求的獨立、公允、不偏不倚地按照法律、證據做事的精神體現。
律政司檢控獨立、不受干預,這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重要體現和保障。律政司已公開解釋沒有足夠證據就UGL事件提出檢控,反對派僅僅因為UGL事件當事人是前特首梁振英,就堅持要外求法律意見。以當事人身份地位而決定是否外求法律意見,這本身就是政治化的思維。反對派繼續將UGL事件政治化地糾纏下去,不僅對當事人不公平,更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傷害,對社會氣氛亦造成傷害。UGL事件應畫上句號,勿讓法律問題政治化的歪風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