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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本地立法顯「兩制」 條文適應普通法

2019-01-10

多名有法律專業背景的立法會議員昨日指出,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落實,而通過本地立法的形式可以加入普通法的元素,是中央尊重「兩制」的體現,而議員倘在立法過程中提出修訂,仍必須依循國家的國歌法框架為基礎,不能偏離。就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奏唱國歌的安排,他們強調,議員在政治倫理上應該尊重國歌,而法庭過往的判例已表明,宣誓過程有嚴格的規定,奉勸議員不要試圖走法律漏洞。

非強迫唱 是禁侮辱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批評,有反對派議員稱奏唱國歌是一種「政治壓迫」,自由被「收窄」了,所以要反對《國歌條例草案》:「首先,條例不是要強迫人唱國歌,而是要規範人不可侮辱國歌。對不起!侮辱人不是一種自由,更不是一種權利或核心價值,更何況侮辱一個國家,更何況是侮辱自己的國家!」

他續說,大家生活在「一國兩制」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我們根據『兩制』的特色把國家法律修改為更適用於特區的版本,這是尊重『兩制』的體現,為什麼我們不以文明理性的態度去尊重『一國』?」

身為律師的建制派「班長」廖長江指出,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並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落實,而內地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有異,特區政府採用本地立法的形式,將可在立法過程中加入普通法的元素。

倘提修訂須依框架

但他提醒,即使是通過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國歌法,議員在立法過程中提出修訂時,也須依循國家的國歌法框架為基礎,不能偏離。

針對反對派議員已聲言會反對立法,廖長江相信在國歌法立法過程中將遇到不少阻力,而他奉勸反對派在提出反對意見時應當提出有說服力的理據,而非天馬行空地製造恐慌,為反而反。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認為,《國歌條例草案》的整體方向都值得支持,並認為在法律層面上,條例草案沒有可能列出所有的情境,唯一指標是在第三者的觀感上,有關人等是否在故意侮辱國歌。

就檢控期限較一般長的建議,她認為有部分現行條例因相關罪行取證困難等問題,例如部分涉及群眾行為的大型事件需要長時間的搜證,故檢控時限都比較長,今次並非特例。

針對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要奏唱國歌的安排,梁美芬認為,條例是依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下奏唱國歌,倘有宣誓者侮辱國歌,最終會否喪失議員資格可能要法院作最終判決。但她提醒,法院過往多次判決,都明確了宣誓過程是有嚴格規定的,相信法院對有人在宣誓期間侮辱國歌,裁斷會是一致的,議員不應試圖走法律漏洞。

侮辱行為不難分辨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表示,一般人都懂得尊重國歌,當選為立法會議員者在理解上理應無多大困難,而草案中「尊重」、「嚴肅」亦很易理解,倘有人在奏唱國歌時故意做出侮辱行為或發表侮辱言論時,明眼人一看就看出,不會有太多灰色地帶。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馬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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