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被殺的少女潘曉穎的母親(中)冀盡快完成修例,將疑犯移交台灣接受審訊,令女兒可沉冤得雪。 民建聯供圖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去年一宗港男在台殺害懷孕女友並棄屍的案件轟動港台社會,亦令公眾關注兩地沒有移交逃犯安排的問題。保安局昨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例堵塞法律漏洞,刪去《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中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及將一次性的移交逃犯個案安排,由須經立法會審議,改為由行政長官作出證明書以啟動程序,最終能否移交逃犯,須經法庭公開聆訊,由法庭把關。
現時香港要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有兩個做法:一是以長期安排,即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不過,目前香港只和20個司法管轄區有相關協定,尚有逾170個聯合國會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未有相關協定,覆蓋面明顯不足;二是採取個案方式,惟該方式須先將個案放在立法會審議,獲通過後才可採取行動。
立法機關審議生兩弊端
不過,個案方式在實際操作上,立法會的審議期最短為28天,最長為49天,討論時可能會驚動涉案人士。若有關人士在此時離開香港,執法部門無法定權力扣留。另外,涉案人士亦可以個案細節已被洩露,違反其公平聆訊機會而提出司法挑戰。
此外,現時的《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令香港與內地、澳門、台灣無法移交逃犯。
有見港男在台殺害懷孕女友一案引起社會爭議,認為特區政府應檢視法律程序問題。保安局詳細檢討兩修法例後,認為須盡快修訂,以堵塞漏洞,保障社會安全。
政府建議,刪除條文中訂明,移交逃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的限制。同時,參照國際做法,建議將一次性的移交逃犯個案安排,由須經立法會審議,改為由行政長官作出證明書以啟動程序。政府解釋,有關做法旨在避免驚動逃犯,令逃犯有時間離開香港,或導至公開案件細節,影響公平聆訊。
此外,政府建議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任何未與香港訂有移交逃犯協定的地方。
至於公眾關注的人權問題,政府強調法例修訂後,人權保障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包括繼續採用5項移交限制去保障個人權利,包括有關行為若非在兩地都構成犯罪、逃犯移交後或會被判處死刑等都不會移交逃犯(詳見表)。
案件無牴觸限制即處理
同時,涉案人士亦受程序保障。消息人士強調,修例後不等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要求、特首發出證明就可移交逃犯,程序還須經法庭公開聆訊,即由法庭把關,若法庭認為有關請求不符法例要求,即可拒絕。
被問及修例後有無追溯期、是否就可將涉嫌殺害女友的港男送回台灣審訊,消息人士指有關法例沒有所謂追溯期,至於個別案件是否仍可處理,主要看有關案件在該司法管轄區是否仍在檢控期限之內,只要請求方提出請求和證據,沒有牴觸移交限制,而法庭經聆訊後同意批出有關命令,就可進行移交逃犯的程序。
政府消息人士指,如果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香港,不止違反公義,亦會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及市民的人身安全,故須堵塞漏洞,加強打擊罪案。
現時移交逃犯的做法及漏洞
做法1
長期安排︰透過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
漏洞︰現時只有與20個司法管轄區有相關協定,尚有逾170個聯合國會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未有相關協定
做法2
個案方式︰有關個案須先在立法會審議,獲通過後才可採取行動
漏洞︰審議期最短為28天,最長為49天,涉案人士可在這段時間離開香港,執法部門無法定權力扣留;涉案人士亦可以個案細節已被洩露,違反其公平聆訊機會而提出司法挑戰,故香港回歸以來不曾採取有關做法
做法3︰
不適用:現行法例訂明移交逃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
漏洞︰若內地、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犯罪分子於香港犯案後回到自己所屬地,或港人於內地、澳門或台灣地區犯案後回到香港,將可逃避法律制裁,造成不公義的情況
■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修例Q&A
問︰刪去條例中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的限制,會影響人權?
答︰《逃犯條例》列明5項移交限制去保障個人權利︰
1. 有關行為在兩地都構成犯罪,才符合移交的基本要求,而且只有46項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綁架等才會被移交。
2. 不可以「一罪兩審」,如果有關罪行已被審訊,就不可以於另一地方再審。
3. 涉及政治性質的罪行不會被移交。
4. 不會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意見而被移交。
5. 若有關罪行會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保證不會執行死刑,否則不會移交。
問︰修例後當局可隨意移交涉案人?
答︰除了上述5項移交限制去保障個人權利外,移交逃犯亦有程序保障,有關請求在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後,必須經法庭進行公開聆訊,由法庭把關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及人權保障,有關人士亦可提出反對交付拘押,最終由法庭裁決是否發出拘押令,之後行政長官才可決定是否發出移交令。
問︰為何不可以維持現狀?
答︰一名港男涉嫌去年在台灣殺害女友後回港,由於現時法例限制,無法將該港男移交台灣接受審訊,有關事件反映出現時的法例漏洞。如果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香港,不止違反公義,亦會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及市民的人身安全,故政府認為應堵塞漏洞,加強打擊罪案。
問︰修例後有無追溯期?如上述港男涉嫌在台殺害女友一事,屆時能否移交台灣受審?
答︰有關法例沒有所謂追溯期,至於個別案件是否仍可處理,主要看有關案件在該司法管轄區是否仍在檢控期限之內,只要請求方提出請求和證據,沒有牴觸移交限制,而法庭經聆訊後同意批出有關命令,就可進行移交逃犯的程序。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及政府消息人士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