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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蘭發:加大法律服務開放 助力灣區規則銜接

2019-03-12
■黃蘭發 。資料圖片■黃蘭發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港澳抓住共建『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大機遇,更好發揮自身優勢,全面深化與內地互利合作」,並指出要「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促進規則銜接」。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中聯辦原副主任黃蘭發昨日在政協分組討論發言時表示,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要促使大灣區三大板塊既發揮各自優勢又融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必須解決制度規則的銜接和創新。

他強調,規則銜接除了需要政府層面的政策法規制定之外,還有賴於實踐中大量具體的經濟活動對政策法規的磨合運用,法律服務作為一項基礎性的市場服務,對於推動規則互相銜接具有重要作用。

港法律界盼增參與度

黃蘭發指出,香港回歸後,特別是CEPA簽署以來,國家陸續出台一系列對港法律服務開放的政策措施,內地與香港法律服務交流合作有所發展,但內地法律服務市場資格准入門檻仍然過高,具體限制過多,部分法律服務惠港政策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香港本地中小所在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獲益不多。香港法律界反映,在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參與度不夠、獲得感不強。

黃蘭發建議,加大大灣區法律服務業對港開放力度,發揮香港法律服務業的制度人才優勢,助力大灣區規則相互銜接,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法律服務體系,提升灣區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允合資格港人任法官

一是在「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庭引入香港非全職法官制度。允許合資格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非全職法官,最大限度吸引香港司法法律界精英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建立國際化、專業化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庭引入「香港元素」。

二是支持香港打造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推動內地與香港仲裁服務開放合作。參照自貿區特殊政策及司法實踐,在大灣區認可和執行「無涉外因素」香港仲裁裁決。

開放港律師灣區執業

三是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惠港政策。參照法律職業資格證書B照和C照辦法,對香港居民單獨設立D照,適當降低分數線,並將執業範圍限定在大灣區。借鑒香港海外律師考試制度,設立香港資深律師替代性准入資格考試,並將憲法、基本法、灣區律師跨境實務作為重點考察內容。

四是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制度。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按照對等開放原則,允許香港律所與內地律所聯營3年後在內地獨立設所、獨立招聘內地律師、獨立從事內地法律服務,使香港法律服務在灣區實現「本地化」。修改完善現行合夥聯營制度,逐步取消出資額及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執業律師人數要求,允許自主聘請內地律師,適當擴大聯營所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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