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一審開庭。資料圖片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對被告人劉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對劉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用於破壞選舉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劉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撫順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計1,063萬餘元。
2011年至2013年1月,劉強為當選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利用擔任中共撫順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採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