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細闡釋焦點問題 駁斥反對派誤導言論
香港社會主流民意都支持修訂《逃犯條例》,以處理港人在台灣殺人案,彰顯公義的同時,亦堵塞香港的法律漏洞,避免香港成為嚴重犯罪分子的「避罪天堂」,但反對派一再散播誤導和扭曲言論,甚至一再拋出不可行的反建議方案,企圖令修例建議變得「疑雲密佈」。
香港文匯報記者整理了修例中的幾大關鍵問題,並邀請各界人士作出權威剖析,冀讓香港市民更透徹明白修例的必要性、當中的保障、與市民日常生活的關係、政府方面的諮詢工作、其中涉及的歷史問題,同時反駁為何所謂的域外法權、「港人港審」不可取等,為大家一掃反對派人為製造的疑雲。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Q1、為何修例有必要性?
答:堵漏洞彰公義 疑犯法網難逃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工商總會主席王庭聰指出,修例源於陳同佳涉嫌台灣殺人案,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倘一拖再拖,10月其刑滿出獄後可能會逃之夭夭。
「我相信不論是香港市民抑或死者家屬,都希望可以討回公道,而法治一直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只有完善法制才能彰顯公義,不能讓香港淪為逃犯的『避罪天堂』。」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新社聯會長梁志祥說,希望大家能夠冷靜想一想,現行《逃犯條例》的漏洞隨時會令台灣殺人案疑犯逍遙法外,倘反對派繼續製造混亂、肆意拖延,不但給予陳同佳潛逃的機會,更可能會釋放出「香港是一個『避罪天堂』」的錯誤訊息。
他坦言,陳同佳案是一個「導體」,修例不僅針對陳同佳案,更是有必要建立妥善的機制,倘沒有有效打擊跨境犯罪的法例,難保未來會出現更多類似陳同佳的事件。
Q2、為何要對修例有信心?
答:行政司法把關 充分保障人權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修例後,行政和司法機構將「雙重把關」:在律政司回應個案移交請求時,必須考慮只有法定罪行、在兩地同屬犯罪才可移交、已過追訴時效的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政治犯不移交、宗教和種族等原因不移交等一系列國際通行的原則和標準,才作出決定交特首審批。
即使特首接納有關的移交申請,香港法院將會把關,而被移交者可以通過司法覆核、人身保護令、酷刑聲請、上訴等途徑尋求救濟,被移交者的人權獲得充分保障。同時,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有來自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家的資深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可確保香港司法把關人權保障的獨立性。
另外,有指修例會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但事實上,在37項可移交罪類中,沒有一項與新聞或言論自由有關,是次修例亦與學術、出版和藝術創作無關,基本法及其他法律充分保障有關權利。
Q3、為何市民應支持修例?
答:保港繁榮安定 誰願與犯為鄰?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新社聯理事長陳勇指出,特區政府已清楚說明,修例後原法例中所有人權保障會繼續,修例後絕不會影響普羅市民。反對派不斷「抹黑」及散播恐嚇的言論,只是為了一己的政治利益,企圖製造白色恐怖,弄到「滿街魔鬼」、「人人自危」。
他強調,有哪一位市民願意與逃犯為鄰?是次修訂是要堵塞現有法例的漏洞,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就連反對派經常抹黑警方,但在自身感到不安全時,也會要求警方協助,證明抹黑只是他們的慣技。因此,全港市民不應被反對派的危言聳聽所誤導,而應當支持修例,保證香港的繁榮穩定。
Q4、政府為什麼不採納域外法權、「港人港審」的做法?
答:欠缺法律基礎 爭議易生難解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政府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Michael Blanchflower)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聲稱「港人港審」即使涉及追溯期,都「不會」違反香港人權法,又稱域外法權不會根本性改變香港刑事司法制度。這都是欠缺法律基礎,根本站不住腳的。
他指出,「港人港審」的做法會在很多問題出現爭議,如司法管轄權、司法制度、執法、搜證、舉證標準、不同的刑罰、疑犯的法律權益和人權等。
傅健慈強調,是次修例中由行政長官啟動程序,是參考了國際慣例、切實可行的,不會驚動逃犯,而修例必須設有「追溯力」才能把潛居在港的逃犯繩之以法,將他們依法移交到相關的司法管轄區接受應得的法律制裁。如果修例後不設「追溯力」,哪有法律基礎去移交陳同佳給台灣?這樣就等於放生陳同佳。
Q5、修例缺乏民意基礎?
答:諮詢工作完善 民間普遍支持
是次修例本來就始於民間請求,保安局早前已徵詢了公眾意見,還收到逾4,000份意見,其中3,000份都支持修例。待有關法案委員會開展工作,市民還可透過議員表達意見。特首林鄭月娥已公開承諾,只要意見務實可行,有助減少不必要的疑慮,政府會認真嚴肅考慮。
Q6、港英政府當年對內地司法制度無信心,所以當年立法時將「中國及其他地區」剔除?港人隨時會被移交內地?
答:修例為遏罪行 無礙守法市民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現行《逃犯條例》當年在立法會審議時,並非刻意排除內地。翻查檔案,當時將「中國及其他地區」在條例中剔除,是因為相關條例的工作屬於回歸時法例本地化的工作,與反對派聲稱的內地司法制度「不健全」無關。
特區政府已多次重申,是次修例並非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他批評反對派顛倒黑白是非,將逍遙法外的逃犯與普通香港市民拉上關係,試圖將旨在堵塞法律漏洞、僅針對嚴重跨境罪行的逃犯條例修訂,歪曲成連奉公守法的普通小市民也會在無辜情況下被送回內地隨意定罪,是在妖魔化香港特區以至內地的法治。
事實上,很多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和中國簽訂了逃犯引渡的協議或司法互助,且一直運作良好,反映這些國家也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有一定的信心,「為何香港不可以?」
黃國恩強調,特區政府在是次修例中,已定下嚴謹的「八不移交」保障,且最終決定移交與否,由香港法院把關,能有效、充分保障被移交者的人權,除非大家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否則普通市民絕對不用擔心自由受損,而修訂逃犯條例堵塞了目前法律上的漏洞,讓特區政府與內地能有法可依,有助加強打擊跨境罪行,將有效保障港人生命財產的安全。
Q7、修例會影響香港國際地位或獨立關稅區地位?
答:澳門二十三條先例 證無損關稅地位
倘因為香港和內地有移交逃犯機制就會影響國際地位,當年世界貿易組織就不可能接納中國為成員。同時,澳門特區通過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已10年,其獨立關稅區地位亦不曾受到影響。
Q8、修例後就不會再作長期協定?
答:倘訂長期協定 取代個案方式
特區政府已明確表示簽訂長期協定是政策目標,而一有長期協定後,「個案方式移交」將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