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即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的罪行
2 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1. 因應個別情況,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
2. 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等
3 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1. 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2.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
3. 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