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中國人學英語,面對其中一個大難題是要盡量掌握更充盈的「詞彙量」(vocabulary),何解?
真正的原因是英語為拚音文字,建構新詞的能力和效率比漢語低,只能死記,我們以漢語為母語的中國人初學英語時就要死背硬記。以英語為母語的小孩亦曾經此苦。到了今天美國有大量中學生不知「五邊形」、「六邊形」和「七邊形」有多少條邊!這在完全不識英語的中國人來說有點不可思議!
原來pentagon、hexagon和heptagon三個專有名詞入面,你看不出有five、six和seven。此所以今時今日在香港有些自認英語水平特高的人,妄言英語如何比漢語「科學」,實是一知半解。
英語另外一個麻煩特徵是preposition(舊譯前置詞,近年「潘老人家」驚覺已改譯為「介詞」),介詞主要是些幾個字母的單字,似乎簡單易學,其實複雜無比。
中國人對於美國林肯總統的認知,主要說他是「解放黑奴」的大英雄。他在著名的一八六三年發表的《葛茲堡宣言》(Gettysburg Address)提到「民治」、「民有」、「民享」的概念,對應英語是「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和「for the people」。這樣使用介詞還好猜,由介詞組成的「片語動詞」(phrasal verb)才夠叫人頭痛!
以上是開場白,此下轉入正題,今回要講的是「法治」(rule of law)這個英語概念。
這事我年輕時只有一個解,就是:「沒有人能夠凌駕法律。」中國民間傳統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不過落到實處,則有「刑不上大夫」的相反意見。回顧英國美國長期種族歧視的歷史,白人和有色人種經常得到截然不同的待遇。
近年「潘老人家」驚覺多了另一種「法治」,英語「rule by the law」似是忽然橫空出世,至少在我年輕的時候,天地良心,真的沒有聽過!這個新出的「rule by the law」除了是另一種「法治」之外,又有人給這個晚出的概念翻譯為「依法而治」。「依法而治」(rule by the law)和「法治」(rule of law)還能夠有什麼不同?
根據大力鼓吹推廣「依法而治」這個新詞的法律界「賢達」所講,「法治」是好的、神聖的;「依法而治」是壞的。於是又有了「惡法」(bad law)的新穎說法!
「惡法」是誰說的?我們活在香港,法律制度從來都是用英式普通法(common law,又譯習慣法),有哪一位普通法的權威大家,可以告訴我們沒有法律資歷的香港,你們老法官、老律師是用什麼普通法的大原則、大道理去判斷有哪一條法例是「惡法」而可以不遵守,哪一條是「良法」、「善法」要人人遵守?
說穿了,就什麼「公會」、「工會」的頭領,又或者某個大學教師一張嘴說了算。然後就是個別中學校長和教師拾人牙慧,接下來誤導不學無術、入世未深的中學生也幻想自己有足夠的學問、識見、智慧和能力去判定哪些法律是「惡法」。
香港今天出現一些混亂,深層原因恐怕是有人別立一個「依法而治」和隨意標籤「惡法」,讓某些人認為自己可以凌駕法律。於是「rule by the law」就可以一棒打死香港的「rule of law」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