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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長殉職 遺孀入稟索償

2019-06-20
■張耀升當年救火殉職遺下妻子和一名年僅4個月大兒子。 資料圖片■張耀升當年救火殉職遺下妻子和一名年僅4個月大兒子。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6年釀成兩名消防員殉職的淘大工業中心迷你倉四級大火,其中殉職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的遺屬,在臨近事件三周年之際,即申索期限屆滿前,前日入稟高等法院向消防處、時昌迷你倉等七名被告索償。入稟狀指各被告疏忽、違反責任等原因,導致張於當年承受巨大痛苦,送往聯合醫院搶救後不治。

原告為張耀升的兩名遺產管理人,包括遺孀陳美樺。被告則是代表消防處的律政司司長、時昌物流有限公司、時昌迷你倉置業有限公司、Monafat Limited、Total Select Limited、痗岫a產有限公司,以及痗帚奐~管理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死者張耀升於2016年6月21日受僱工作期間,在牛頭角道7號淘大工業中心死亡。原告指張的死亡是由上述被告或其代理人的疏忽、違反法定責任、違反一般責任或違反僱傭合約所致。故此被告要就此負起民事責任,向原告的遺產及受死者供養的人士作出賠償。但入稟狀並無列出要求的賠償金額。

據報道,張耀升當日撲救火警時,與另一同袍組隊進入火場,惟火場突然升溫,同袍撤退後發現張耀升未及離開,花了數十分鐘才將他救出。

張耀升當年遺下妻子及一名年僅4個月大兒子。根據現行法例,若要向法庭提出人身傷害申索,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3年內進行;若未能在3年時限內展開法律行動,或會失去興訟權利。若申索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萬元,更須在高等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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