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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民拘捕」之名 行暴力亂港之實

2019-08-16

暴徒早前在機場公然禁錮、毆打內地記者和旅客,其後有縱暴派議員替暴徒辯解是「公民拘捕」。警方昨在記者會上明言暴徒行為已違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訂明,市民有權進行拘捕行動,即俗稱的「公民拘捕權」,但行使該權力有嚴格限制,不能任意為之。此次反修例暴力運動中,暴徒濫用私刑傷害市民,無法無天,兇殘暴力,根本不屬於「公民拘捕」,而是赤裸裸的刑事罪行。

本港法例對「公民拘捕」有嚴格限制,即適用於「可逮捕的罪行」需要是可判刑一年或以上,市民以合理武力幫助拘捕後,要及時停止武力、立即報警,而且市民沒有搜查、盤問權利。簡而言之,「公民拘捕」不能應用於街上亂拋垃圾、隨地吐痰、衝紅燈上,只適用於較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非禮、襲擊他人等。法例還規定「公民拘捕」要使用「合理武力」,若市民協助捉犯人時使用過分武力,如用武器傷害空手賊人,或制服賊人後毆打對方,就可能觸犯襲擊等罪行。作出「公民拘捕」者,必須盡快把疑犯移交警方,否則可能構成非法禁錮。

當日在機場,內地記者、旅客手無寸鐵,也沒有任何犯罪行為,暴徒何來「幫助拘捕」的理由?按法律規定,「公民拘捕」不得搜身、盤問,要及時停止武力、立即報警,但暴徒不僅對內地旅客及記者搜身,還肆意進行羞辱虐打;不僅沒有把「疑犯」移交警方,反而暴力阻礙警方和醫護搶救受害人離開,完全不符合「公民拘捕」的法律規定,根本已觸犯非法禁錮、傷人的罪行。昨天警方澄清時指出,當天機場的示威者對內地遊客及記者作出搜查和「盤問」,甚至是「折磨」,示威者實際上已違法。

事實上,在持續兩個多月的暴力運動中,暴徒多次以「公民拘捕」名義,進行非法禁錮、襲擊傷人。而比暴徒借「公民拘捕」濫用暴力更惡劣的是,縱暴派不與暴力割席,反而繼續顛倒是非,以「公民拘捕」為暴徒開脫罪責。對暴徒在機場非法禁錮、毆打內地旅客和記者一事,張超雄認為暴徒有「公民拘捕權」,拘捕之後就可以交給警方或機管局;如果認為對方(內地旅客和記者)做錯了事,是可以行使「公民拘捕」,這明顯是合理化暴徒行私刑的行為。本身是大律師、法學教授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批駁,部分反對派居然以「公民逮捕」作為暴徒開脫的藉口,是將年輕人或者對法律無知者推向深淵,「示威者圍毆手無寸鐵的旅客,不是那一回事。」

暴徒禁錮毆打市民、遊客和記者,超越法治、道德和人性的底線,若還美其名曰行使「公民拘捕」權,必導致暴力愈演愈烈,縱暴派埋沒良知,罔顧法治公義,包庇縱容暴力,正是最大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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