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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條例過時 消委倡年息限最高48%

2019-09-27
■消委會發表有關放債法規的研究報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消委會發表有關放債法規的研究報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的消費借貸市場於過去10年快速增長,持牌放債人數目由2009年的779個,激增近兩倍,至今年8月的2,260個,而過去7年,只有8個牌照申請被駁回,一個牌照被吊銷,同時《放債人條例》沿用近40年從沒重大改革,變得不合時宜。消委會建議修改《放債人條例》,以及成立獨立監管機構,規定放貸人須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並建議貸款最高年息上限為48%。

《放債人條例》生效至今近40年,為了打擊「高利貸」,現時由放債人註冊處、警務處和牌照法庭分別規管牌照申請、審查、簽發的事務。消委會指出,《放債人條例》對貸款廣告的限制甚少、欠缺特定行業監管機構、牌照申請審查不足、對放債人的行為監管不足、缺乏審慎的信貸評估、濫用諮詢人的個人資料及貸款利息上限過高。

消委會建議,《放債人條例》應加入廣告不應具誤導性內容、不應暗示無論借貸人財務狀況如何均可獲得貸款等要求,宜參考外國規定廣告不得以手法輕鬆、幽默的方式演繹,例如借錢為鱄嘛好、借錢去旅行等也是不恰當的宣傳手法;台灣亦不准借貸廣告以學生作宣傳目標。

消委會副主席陳家殷指出,目前放債人申請牌照的要求較簡單,主要審查申請人的社會背景和有否案底,而《放債人條例》亦沒有明確規定放債人註冊處和警務處擁有規管放債人公司的權力。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表示,與澳洲、台灣、英國、新加坡及內地相比,香港缺乏專責監管機構提供監管指引,故建議政府成立一個專業行業監管機構。林定國續指,現時《放債人條例》規定貸款年息超過60%即屬違法,對比內地規定貸款年息上限為36%,澳洲上限則為年息48%,香港法定貸款年息上限處於高水平,建議將本港貸款最高年息上限定為48%。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及葛珮帆認為,特區政府應就相關問題作出全面政策及法例檢視,建議包括:研究降低放債年息上限、檢討現有對財務公司的監管模式,實施新的發牌制度,以及制定不同於銀行、獨立一套須對貸款人進行相關貸款限額和壓力測試等的要求,以改變現時財務公司毋須審查客戶收入或信貸記錄,便借錢予客戶的做法。同時,加強規管財務公司的廣告宣傳以及向公眾加大宣傳可查閱財務中介資料的措施。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永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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