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警方希望修訂的法例,主要圍繞《1986年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 1986)中的第14條,條例列明若警方預期公眾活動會構成「嚴重妨礙」,則可從時間、地點、人數等層面,就公眾活動實施限制,違例者可被警方循「簡易程序罪行」起訴,屬嚴重性較低的罪行。在「反抗滅絕」示威中,警方根據此法例,限制示威者只可於倫敦特拉法爾加廣場集會。但有批評者認為條例要求警方就預見「嚴重妨礙」提交實質證據,無疑阻撓警方就示威活動施加限制。
■綜合報道
英國警方希望修訂的法例,主要圍繞《1986年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 1986)中的第14條,條例列明若警方預期公眾活動會構成「嚴重妨礙」,則可從時間、地點、人數等層面,就公眾活動實施限制,違例者可被警方循「簡易程序罪行」起訴,屬嚴重性較低的罪行。在「反抗滅絕」示威中,警方根據此法例,限制示威者只可於倫敦特拉法爾加廣場集會。但有批評者認為條例要求警方就預見「嚴重妨礙」提交實質證據,無疑阻撓警方就示威活動施加限制。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