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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穿「港獨」真面目 區選DQ黃之鋒

2019-10-30

「眾志」撐「獨」煽「自決」 核心頭目難切割

鼓吹「『港獨』作為『自決』選項」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此前兩度迴避選舉主任就其「自決」立場的提問,終在第三次回覆後被選舉主任蔡亮裁定其選舉提名無效,並附上5頁理據解釋有關決定,逐一戳穿黃之鋒的語言偽術。蔡亮指出,「眾志」自2016年就持「『港獨』作為『自決』選項」的理念,黃之鋒甚至毫不含糊地聲稱自己立場「不曾改變」、「『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明顯與擁護基本法的聲明背道而馳。各種證據顯示,「眾志」的明確主張未有任何轉變,而黃之鋒亦無明確地與該主張劃清界線,故決定其選舉提名無效。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蔡亮在昨日通知黃之鋒其決定的信函中表示,在考慮了黃之鋒先後3次回覆選舉主任提問的內容及近年多番公開言論,決定黃之鋒的選舉提名無效,並同時發出長達5頁的理由去解釋其決定。

選舉主任逐一駁黃之鋒謬論

就黃之鋒一開始聲言自己並非以「眾志」代表身份參選,故與「眾志」的聯繫「不能用來考慮其提名的有效性」,蔡亮反駁,黃之鋒擔當「眾志」要職,而「眾志」立場一直都認為「港獨」是港人「自決」的選項,故一般人都會傾向相信其立場亦是如此,而黃之鋒亦從沒有在回覆中交代其理念與「眾志」有何分別。

黃之鋒在首兩次回應時都沒有明確表達對「『港獨』作為『自決』選項」的立場,至第三次回覆才聲稱「眾志」及自己「不提倡和支持」有關主張。蔡亮指出,黃之鋒在首次回覆中,不但未有摒棄有關主張,或否定他與有關主張有聯繫,反而闡述對「眾志」有關綱領的理解,一般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認同有關綱領,或至少明知而容許自己與有關綱領有密切關連。

在黃之鋒第二次的回覆,清楚顯示他支持和認同「眾志」的綱領;在第三次答覆中,他更毫不含糊地聲稱,自己「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這明顯與基本法違背。

蔡亮並羅列更多黃之鋒撐「獨」的證據,包括黃之鋒稱現時香港缺乏足以令「獨立」成為選項之一的民意,有關答覆可理解為「獨立」能否作為選項,取決於「香港民意」如何,這明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

黃第三次回覆稱「立場不變」

國家主席習近平於本月13日指出:「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對此,黃之鋒卻聲稱這是「嚴詞威脅」,故「不論有無民意基礎」,「『眾志』均不提倡和支持『港獨』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蔡亮認為,黃之鋒這一說法反映他只是藉以表示「眾志」及他本人在「迫不得已」才作出「妥協」、放棄有關主張,而非真心如此。

對黃之鋒一度以「客觀反映當時民意」去為有關「選項」作辯解,蔡亮直指這是黃之鋒嘗試「誤導讀者」,令人以為「眾志」與他已摒棄有關主張,「實情是他們並沒有」,而黃之鋒在第三次回覆時已清楚聲言「我的立場不曾改變」。

蔡亮強調,黃之鋒在回應首兩輪提問時,本可直接答覆「眾志」及他本人是否提倡和支持「港獨」作為「自決」選項,但他沒有,至第三次回覆才首次「試圖」作出有關表示,但各種證據顯示,「眾志」的明確主張未有任何轉變,而黃之鋒亦無明確地與該主張劃清界線。

「自決」「獨立」皆違反基本法

蔡亮重申,「港獨」作為「自決」選項是與基本法違背的,並引述高等法院在陳浩天案的判詞中已表明,擁護基本法不只是遵守基本法,還要支持和提倡基本法。在考慮黃之鋒在2016年起作為「眾志」秘書長的多番公開言論,及他的3輪回覆,「就所有相關資料作整體考慮後,我認為黃之鋒對『香港獨立』和『自決前途』的主張一直抱持相同立場。」在考慮法律意見後,蔡亮不接納黃之鋒作出符合法例規定的聲明,裁定他不獲有效提名。

參選港島南區海怡西選區的參選人還有新民黨陳家珮和報稱為「民主派」的林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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