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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集會涉暴即違法 競選活動無例外

2019-11-01

「港獨」分子、「本地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此前已假借「選舉集會」之名,煽動市民參與非法集會或遊行。當時,梁以「選舉權力」為名煽動市民,終造成旺角暴亂,而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即看不過眼,直言「候選人辦選舉活動沒有特權,更沒有違反《公安條例》的特權」。有法律界人士強調,如有暴力行為,即屬非法集會,競選活動亦不例外。

2016年,身為立法會新界東補選候選人的梁天琦,以「選舉遊行」為名在旺角聚眾鬧事,最終變成衝擊警方的旺角暴亂。當時,有法律界人士強調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5年。同時,多於30人的遊行和多於50人的集會,已受《公安條例》第七條和第十三條規管,需要作出申請。

涂謹申當時亦批評,梁天琦方面的「呼籲」有誤導性,令網民以為候選人有「特權」,並強調即使是搞選舉活動亦沒有違反《公安條例》的特權。如果宣稱任何活動為競選活動,須向選舉辦事處申報活動開支。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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