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藤在法院外舉起寫上「勝訴」的標語。 路透社日本法例對強姦定義長期落後,持續有涉嫌輪姦、亂倫的疑犯獲輕判甚至脫罪,引起婦女團體不滿,多次上街抗議要求修例,擴闊強姦定義並加重刑罰。
日本涉及強姦的法例在1907年訂立,直至2017年才首次修改,強姦罪最低刑期由3年提高至5年,但未有修改強姦定義,控方必須證明受害者事發時處於「無法抵抗」狀態,例如遭受暴力或恐嚇,疑犯才會被判罪成。
這導致警方調查強姦指控時,大多集中於性交過程中有否強制暴力行為,以及受害人其間有否反抗,假如疑犯或受害人其中一方曾喝酒,便往往不提起訴,即使強姦疑犯罪名成立,約10%被告亦獲判緩刑。
僅2.8%受害女性報警
今年4月名古屋地方法院審理一宗強姦案,指一名女子在她13至19歲期間,多次遭父親強姦,被告亦承認性交時曾使用暴力,但法官以受害人在19歲時「並非完全無法抵抗」為由,判處父親無罪,引起極大爭議。
日本政府前年調查顯示,只有2.8%被強姦的女性曾報警,比例遠低於美國的約1/3,可見日本女性對警方調查缺乏信心。早稻日大學法律系講師田川知惠批評,日本社會對女性的偏見嚴重,人們根本不把性犯罪當作一回事。■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