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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逾3000萬 「最年輕院士」李寧囚12年

2020-01-04

專家:判處體現對科教腐敗「零容忍」 籲規範科研經費管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涉嫌貪污一案,3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寧以貪污罪獲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同案被告人張磊以貪污罪獲刑5年零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內地專家指出,此案的審理是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犯罪「零容忍」的具體體現。應規範科研經費管理,降低科研人員刑事風險。

公開資料顯示,李寧於1962年生於江西南昌,是動物分子遺傳育種學專家,中國複製技術的領軍人物,曾獲得中國最頂級的科技獎項。2007年,時年45歲的他即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被稱為「中國最年輕院士」。

貪款轉入個人賬戶作投資

2014年10月,中紀委官網通報稱,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等人涉嫌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

松原市中院通報稱,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職務便利,同被告人張磊採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污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相關款項均被二人轉入李寧個人控制的賬戶並用於投資多家公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寧同張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不過,鑒於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據二人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餘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但該數額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李寧係主犯,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本案部分贓款已追繳,對其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張磊係從犯,且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專家:侵吞經費構成貪污罪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認為,此案是當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的現象之一。案件的審理與認定是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犯罪「零容忍」的具體體現。他指出,科研經費的用途具有明確的專屬性,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歸個人所有。

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岱看來,高校科研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已經獲批的科研項目其經費屬於公共財物,此案是科研人員在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構成要素條件下,實施了侵吞、竊取和騙取科研經費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此案或成為影響性訴訟案件,或成為最高司法機關指導性案例的來源,所以案結事不能了,」徐岱表示,通過此案必須確信的是,在國家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鼓勵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的今天,處理科研人員套取科研經費類案件時應遵循刑法謙抑理念,能夠用其他責任方式處理的不能用刑事制裁手段。此外,規範科研經費管理,降低科研人員刑事風險則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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