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刑事一部昨日對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案作出二審宣判,判處李明博入獄17年及罰款130億韓圜(約8,489萬港元),並追加充公犯罪所得57.8億韓圜(約3,774萬港元),同時取消其保釋資格,即時入獄。
在二審中,李明博被檢方指控貪污其實際掌控的DAS公司資金,以及收受三星為DAS代付的訴訟費合共163億韓圜(約1.06億港元)。法院對李明博受賄判處入獄12年及罰款130億韓圜,對貪污等其他罪行則判處有期徒刑5年,分期執行。
檢方早於2018年4月以貪污受賄、濫用職權、逃稅等16項罪名起訴李明博,一審法院同年10月判處李明博入獄15年,並充公犯罪收益82億韓圜(約5,355萬港元),李明博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於去年3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法院宣判後表示,被告曾為國家元首,非但不能受賄,還有義務管理監督其他公務員。然而他受賄金額巨大,收受方式隱蔽,且始終否認罪行,毫無反省和悔改之意,令人遺憾。■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