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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護國安】人大作出決定 權力不容挑戰

2020-05-22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佈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新聞發佈廳舉行,由大會發言人張業遂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美聯社■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佈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新聞發佈廳舉行,由大會發言人張業遂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美聯社

中央對港擁全面管治權 國安非特區自治事務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議程昨日出爐,包括健全香港特區國安法律制度的內容,香港攬炒派立法會議員隨即聲稱這是「僭越」香港的立法權。多名政界、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中央對香港特區有全面管治權,而基本法屬於授權法,中央政府未授予香港特區政府行使的權力,仍屬於中央的權力,加上國家安全並非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全國人大絕對有權處理,合法性根本毋庸質疑。事實上,香港法院過往已多次向社會說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權力,並強調有關決定是不容挑戰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香港法院在處理攬抄派中人挑戰人大決定的案件時,都一再強調了人大的決定有約束力,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去監督憲法及基本法的實施,更可透過頒發「決定」實施其對港的監督權等(見另稿)。

譚耀宗:港仍須立二十三條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日表示,國家安全絕對不是特區的自治範圍事務,而是國家層面的決策。根據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授權予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大家都知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人大常委會就是執行機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基本法實施,可授權予特區立法,亦可授權常委會(立法),這在憲法第六十二條講得好清楚,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僭越』。」

他補充,去年起發生那麼多破壞「一國兩制」、國家安全的事,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採取行動,而即使有關決定最終經審議獲得通過,也不等於中央是代替特區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故香港未來亦須就第二十三條立法。

梁美芬:附件三可添多法例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表示,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並非互相排斥,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已列明人大可在徵詢特區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將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由回歸至今,基本法附件三已循此方式增加了多條法律。

她直言,香港近來本土恐怖主義抬頭,但特區政府未有足夠法例阻止有關情況,因此由國家立法保障香港市民和國家的安全是合理可行。

黃國恩:不牴觸港自行立法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是中央授權香港高度自治,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權香港特區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自行立法,但此授權並不影響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他強調,香港的黑暴愈趨嚴重,惟香港仍未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因此中央有權亦有責採取行動保護香港,亦不認為與香港自行立法有牴觸。

宋小莊:助遏危害國安行為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強調,中央絕對有權管治香港事務。縱觀全球,所有國家及其城市都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因此今次做法合理。同時,法例須與時並進,國家是次訂立的法例能有效彌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仍未作本地立法的不足,遏止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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