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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護國安】新例治四威脅 填補法律漏洞

2020-05-26

港區國安法補二十三條不足 應對新形勢

香港延宕近23年有關國家安全立法終正式啟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針對香港目前狀況,提出多項有助香港應對國家安全威脅的要點,包括為香港鑄造一面抵禦外國勢力、「港獨」主張及恐怖主義等的盾牌。然而,攬炒分子重施故伎,聲言港區國安法「牴觸」基本法,企圖重演當年拖垮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鬧劇。香港文匯報對比草案中的多項要點,發現港區國安法並無與二十三條內容重疊,更深入補全了過往未涉及、香港正面對的威脅,有助止暴制亂,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香港文匯報 記者 鄭治祖

【分裂國家】有法可依 阻絕播獨

特區政府在2002年開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時曾諮詢公眾意見,香港大律師公會當時明確指出,回歸前的香港立法局已在1996年建議將「分裂國家罪」引入香港法例,但在攬炒派政客和香港記者協會等團體強烈反對下,令條文最終被刪除,導致香港在回歸前已埋下「獨」根。

攬炒派屢借灰色地帶洗腦

「獨」根自2014年違法「佔中」時萌芽滋長,一眾「亂港黑手」在「佔中」後繼續自詡「民主鬥士」,蠱惑青年學生成立「港獨」組織「抗爭」。當時,活躍於「佔中」的中學生組織「學民思潮」為壯大勢力,在「旺暴」後改組成「香港眾志」,妄圖吸納更多反中亂港分子,在國際抹黑中國及特區施政,同時勾結「台獨」、「藏獨」、「疆獨」和「蒙獨」分子,企圖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

香港各大學更淪為播「獨」溫床,甚至成為分裂國家的「兵工廠」。2018年,時任香港大學的學生會會長黃程鋒,和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長張鑫都在歡迎新生時,鼓吹他們要有「造反的勇氣」,美化「佔中」學生為「英雄」,更狂言期望大學未來有更多支持「港獨」的「英雄」誕生。

這些有野心的激進學生搬出言論自由作擋箭牌,以便濫用大學資源播「獨」,但特區政府受限於現行法例難以處理,而造成如此國家安全漏洞的兇手就是攬炒分子,他們當年聲稱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未訂有「分裂國家罪」,提出將該等概念併入叛逆性質罪行的條文便可,但他們卻處心積慮妨礙涉「叛逆罪」的二十三條立法。

港區國安法頒佈後,特區政府就能利用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換言之,「港獨」組織將會無所遁形,失去蔓延、散播的空間。

【顛覆國家】樹立標準 杜絕害國

縱觀全球,「顛覆國家政權罪」幾乎是每個國家都有的罪行,該等罪行極為嚴重,輕則終生監禁,重則判處死刑。

香港立法會在2003年審議《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期間,特區政府建議設立明確的顛覆相關罪行,但攬炒派搬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誤導民眾以為立法「侵害」人權,終令條文被迫擱置,令香港從此暴露在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中。

針對顛覆罪的定義,香港大律師公會曾於2003年指出,在普通法下並無顛覆罪,在少數把顛覆行為定罪的普通法國家及地區中,顛覆通常與以武力推翻政府有關,部分國家認為「顛覆」一詞意思模糊,亦能涵蓋在「叛國罪」的罪行元素中。特區政府當時認同有關意見,並建議在立法時明確罪行定義,方便有效執法。不過,該罪的條文最終在攬炒派主導的輿論下被迫刪除。

雖然顛覆與叛國性質相似,但由於特區政府至今仍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為防範日後有人以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武力或犯罪手段,推翻或恐嚇國家政權,中央有必要制訂港區國安法,堵塞漏洞。

【恐怖活動】黑暴不除 必釀恐襲

香港在回歸後,幾乎無出現任何因示威造成人命死亡的事件,惟近年「港獨」行為愈趨猖獗,暴徒喪心病狂地攻擊警察,甚至傷害持不同政見的市民,可見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滋長。過往,恐怖主義被認為與香港距離很遠,但暴力浪潮跨越一年仍未平息,警方近月亦多次檢獲槍械及爆炸品等。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爭議中,本港發生多宗威脅特區政府封關的懷疑炸彈襲擊案,呈現「以嚴重暴力脅迫政府」的勢頭。港區國安法的實施,除了遏止「港獨」等極端意識形態,亦能打擊這種隨時危害性命和財產安全的恐怖活動。

黑魔刑毀害命 製彈謀大殺傷

根據國際說法,本土恐怖主義是指一些本地公民犯下的恐怖活動罪行,對於這個名詞,國際間暫無統一的客觀標準,但可歸納為一些針對平民生命財產、具政治或宗教等目的的暴力行為。

香港自去年至今發生十多宗涉及爆炸品及槍械的案件,警方調查時更發現背後有組織在製造炸彈,並企圖在社會策動恐怖襲擊,顯示香港本土恐怖主義組織已具雛形。

針對由黑暴演變成的恐怖襲擊,《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常用控罪已不足以體現事件的嚴重性,更遑論對恐怖分子產生阻嚇力。事實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早已於2002年在立法會通過,成為香港法例,但由於攬炒派多次聲稱條例「定義太寬」,亦「難以界定」恐怖主義行為與示威抗議的分別,所以至今仍未被引用。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涉及範圍未包括制止和懲治恐怖活動的條文,而鑑於現時黑暴隨時變成恐襲,中央為香港制訂港區國安法是合理、合適的決定,也是保護市民安全的最有效做法。

【勾結外力】外力干預 直接打擊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列明的「7個禁止」中,有兩項明確防範外國勢力干預條文,分別是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來港進行政治活動,及本港政治組織或團體主動勾結外國有關組織。近年,外國在香港干預的手影處處,甚至有外國政治組織主動插手和搗亂香港事務,例如在外國聲援香港的違法「抗爭」,或向其他國家抹黑中國及特區政府等。由於這些行為並非在香港進行,亦未有與本港政治組織聯繫,即使第二十三條成功立法,仍未必能完全打擊外國的干預行為。

現無法懲治 與23條互補不足

修例風波期間,外國主動干預香港事務的行為多不勝數,例如去年9月29日,數百名外國人在美國華盛頓紀念碑前集會,並仿傚香港暴徒的裝束,包括身穿黑衣、頭戴安全帽或頭盔、手提雨傘,更舉起「光復香港」及「推倒暴政」等標語;多名外國人同日在英國曼徹斯特高叫口號、揮舞英國國旗及前英屬香港的「香港旗」,並舉起「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標語及橫額等。

美國眾議院更於去年10月15日表決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保護香港法案」,聲稱會制裁香港「侵權」者、定期評估香港自治情況、禁止出售特定軍火給香港警察,包括催淚彈、胡椒噴劑和手銬,甚至凍結中國在美資產、禁止美國機構向中國企業放款,及將中國企業從美國股票市場除名等。

鑑於現時無相應規管條例,這些外國勢力愈加囂張,企圖脅迫中國及特區政府改變政策,而港區國安法是次的要點包括防範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相信可以和二十三條互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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