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全國人大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決定中,表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有人就借此危言聳聽。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表示,決定中清楚表明有數個重要原則,就是任何人在香港進行這方面工作或執法,都必須符合法律;必須要符合法律程序;不可能超越權限;香港現在的人或法人或組織,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和自由都獲得保障。
李家超昨日向傳媒表示,無論有關的內地機構人員日後是否來港工作,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中已清楚表明了這數個重要原則,而於基本法下,香港社會、香港市民所享有的任何合法權利和自由都完全會繼續受到保障,「我們在(港區國安法)條文頒布後,大家就會了解到這些條文在基本法整體保障之下,是如何運行。我們必須要等待條文頒布後,大家才可深入討論。」
被問及港區國安法條文未公布,香港警務處就開始籌組執法的專責隊伍,李家超解釋,即使具體條文仍未頒布,但全國人大的決定已很清楚指出,特區有責任履行新訂立法例下需要履行的職責和職權,為此,特區政府必須準備就緒,準備足夠的人手、足夠的培訓,在法例於香港頒布實施時,執法人員可以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