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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官稱無立場:社運感同身受

2020-06-20

藏火彈原料遊街輕判感化 法律界憂無阻嚇力助長違法

一名15歲少女去年十.一前夕,在天水圍張貼文宣海報現場被搜出製造汽油彈的原料,她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並擬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昨日在屯門法院少年庭被判12個月感化。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稱,「理解」近期「社會運動」對青少年構成衝擊 ,「感同身受」;一名中年男清潔工在去年8月5日煽暴派鼓動「三罷」期間,阻擋防暴警追捕一名少年,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裁判官黃國輝指,控罪雖然嚴重,一般可判囚,惟考慮到被告定罪「已被還柙多日」,決定給予被告機會,判他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律界批評有關判決無阻嚇力,變相縱暴(見另稿)。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此前承認管有適合並擬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現年16歲的女被告於去年9月被捕時15歲。控罪指,她於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一些白色粉末、一些錫紙及毛巾等物品。當晚11時許,被告與其他人在天水圍一帶聚集,警方到場將她拘捕,並在她身上搜出涉案物品。

案情指,去年9月30日深夜,有人報案指天水圍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湯國華中學附近有人聚集及張貼海報,警方翌日凌晨驅逐在場者,並拘捕女童,在她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被告於上月26日提訊時承認有意圖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水佳麗裁判官考慮到女童「及時認罪」,且涉案物品仍是「原材料的狀態」,決定先索閱感化報告,案件押至昨日判刑。

水佳麗在宣判時稱,「本席理解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受到好多衝擊同挑戰,好多感同身受」,並「念在」她初犯和學校成績理想,判她接受感化12個月,同時叮囑被告以後若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須跟父母商量,又稱「有時社會瀰漫不尊重風氣,立場先行。法庭不論黃同藍,任何決定不涉及政治」。

上月26日,水佳麗在對一名承認縱火罪的15歲男童判刑時,同意男童在街頭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沒有傷害途人」,並接納男童學校老師所指,他是一名有上進心,追求「公義」的學生。

欣賞「愛港熱誠」 輕判縱火男

水官更形容男童是一名「優秀鼤虒禲v,並「欣賞」他年紀雖小,但「滿腔熱誠」深愛香港,最後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男童18月感化,當中9個月須入住青少年院。

阻差「性質嚴重」 判囚變社服令

在去年8月5日煽暴派鼓動「三罷」期間阻撓警員執法的被告何永隆(50歲),被指於去年8月5日在深水黥雃{街及長沙灣道交界,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馮耀彤。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指出,早明言本案控罪性質嚴重,一般以判囚處理。惟考慮到社會服務令並非「輕判懲罰」,而被告定罪後亦已還柙12日,且他於6年前留下的案底亦與本案不類同,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何永隆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聲援者在庭外向被告「道賀」,被告則鞠躬道謝。

同日,沙田裁判法院就一名泥水學徒於去年10月在沙田瀝源橋追捕黑衣文宣時,推撞警員胸口及用噴漆掟警一案。裁判官鄧少雄稱,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雖然襲警罪一般會判囚,但考慮到案中襲警行為「相對輕微」、「唔算最嚴重」,且被告已還柙11天,故判他履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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