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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沒規定 法律專家促立法

2020-07-0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針對民事賠償,對於受害者來說,想要證明冒名頂替者到底給被頂替者造成多大範圍的損失並非易事。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表示,陳春秀案與1990年山東棗莊齊玉苓案十分相似。當年齊玉苓起訴多個主體索賠經濟損失16萬元(人民幣,下同)、精神損失40萬元。侵權人陳曉琪被判侵害姓名權和受教育權,賠償經濟損害4萬多元和精神損失5萬元,合計近10萬元,陳曉琪父親陳克政、學校、當地教委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請求不存在超過時效

劉昌松表示,現代侵權責任理論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權獲利,對於侵權賠償可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將侵權獲得的全部利益賠償給受害人,二是賠償受害人因被侵權遭受的全部損失,兩者都無法確定的時候,由法律規定一個賠償限額。「目前,我國關於受教育權被侵害如何賠償還沒有具體規定,建議盡快立法,規定採取極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例如可規定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甚至更高。」

至於訴訟時效,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萬迎軍表示,由於該類侵權行為延續至今或知悉權利被侵害多是近期,因此不存在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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