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如香港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適用香港國安法。她指,本地法律是本地原有法律及立法會制定的法例,基本法是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並非條文所指的本地法律。不應該假設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有衝突,香港國安法是按照基本法、憲法及人大決定而制定,會充分考慮基本法的相關依據。
在立法會被問及如果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在法律理解上產生衝突,應如何解決。鄭若驊指,不應該假設兩者會有衝突,因為附件三中的香港國安法是就着基本法、憲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而作出的法律,已考慮基本法中相關的依據。假若有人覺得法律有問題時,按照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最終法律解釋權,但不等於特區法庭不能審案,他們仍可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執行司法責任。
兼顧國家和特區法制差異
鄭若驊又指,香港國安法是一部獨特和具開創性的全國性法律,因為它同時兼具了三大類法律,即設立相關負責機構的「組織法」、訂定罪行和罰則的「實體法」,以及與執法、檢控和審訊相關的「程序法」。她指,香港國安法雖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但當中也兼顧了國家和特區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不少條文都是為了處理好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因此,為予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能在特區切實有效執行,是不可能要求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