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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特首指定法官前 可詢港國安委及終院首席法官

2020-07-1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有關「指定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提問時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港區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被問及當國安委和首席法官就指定國安法法官所提意見不一致時,行政長官應否優先考慮首席法官的意見。張建宗表示,指定法官的權力在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亦可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於今年7月3日行政長官指定首批裁判官時,行政長官已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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