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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訪談系列】鄭若驊:國安法無損司法獨立

2020-07-22
■鄭若驊表示,香港司法獨立受基本法和司法機構機制設計的雙重保障。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鄭若驊表示,香港司法獨立受基本法和司法機構機制設計的雙重保障。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港法院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審案看證據認定是否犯罪

香港國安法從訂立到頒布實施以來,不斷有人抹黑此法損害司法獨立,包括質疑法例規定行政長官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認定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審議國安案件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在基本法下,香港法院本就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證明書是最終的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並強調在相關國安案件中,執法有法可依,法庭仍須看證據認定是否犯罪,故有關安排無損香港的司法獨立。她對司法獨立有信心,指香港司法獨立受基本法和司法機構機制設計的雙重保障。■香港文匯報記者 柴婧

香港國安法剛剛在港實施不夠一個月,鄭若驊表示,司法實踐如何需經過一段時間慢慢看,但強調自己對香港司法獨立很有信心,司法獨立不單受基本法保障,整個司法機構的機制設計亦對此有充分保障。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指,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對此,有攬炒派聲稱,在這一規定下「無可能有司法獨立」。鄭若驊表示,行政長官所做出的證明書是最終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但此舉並不會違反司法獨立。

她解釋,該條規定中提到兩個特別的情況,包括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是否是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時的行為,被視為國家行為。」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她續說,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這類議題,涉及不可訴諸法律裁決原則,很多其他地方都採取類似做法,普通法堨蝳章鴾@些公共利益的特別豁免,這些法庭也都不會審理。

會否因為行政長官出了證明書之後,法官沒有內容可審呢?她強調並非如此,針對是否有行為,行為有無做到、如何做、有無犯罪意圖等,都是靠法庭認定。

涉國安保密合理性不言而喻

就特區政府國安委工作保密、有指定執法機關、指定檢控人員、指定法官,有人稱這即是擁有「球證、旁證、足協」等,身為國安委成員的鄭若驊表示,很多地方都有類似國安委的機構,職權更比國安委多,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合理性不言而喻。

她續說,就執法機構而言,香港由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執法;有專門負責檢控的部門也可以理解,因涉及保密情況,亦希望相關成員對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事物更加理解,如此設置沒有什麼特別。

指定法官依司法機關既定制度

至於由特首指定法官,鄭若驊認為外界存在誤解,指定法官只是指定一個法官名單,至於誰審議哪個案件,會依照司法機關的既定制度決定,「法官仍然有享有司法獨立審判案件,審判案件看法律、看證據。」

對有人聲稱指定法官任期一年是變相給法官「施壓」,她強調,香港法官是終身制,這已確保法官有其獨立權,客觀、持平、無畏無懼審理案件,「一年或者三年都好,都有機會轉的,有很多法官升職等變化的情況需要處理,所以行住先,不需要擔心司法獨立會受到影響。」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談到香港國安法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是否意味荍馴無法監督、制衡的問題,鄭若驊重申,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國安委工作涉及很多國家機密,所以程序上國安委的行為受到保密很容易理解,也不能司法覆核,但並非說法庭因此完全不能處理,該法第四章對法律適用和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執法是有法可依的,法院亦有相關程序處理,她強調是有制衡。

就律政司專門設立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鄭若驊指出,第一批人手已開始工作,具體人數不便透露,不過暫時沒有需要外聘檢控官,但不排除未來有需要時調配或外聘人手,選拔標準與政府既定的相關請人標準相若,包括專業水平、誠信、可靠、懂得保密、知道國家安全重要性等基本要求。該部門負責人的任命工作仍在進行中。

她強調,國家安全法實施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希望特區能有作為,做好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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